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住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镇**村**组.于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某经他人介绍,到肥西县**镇周边多个小区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以纯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购买份额,建立“五级三阶制”的上下级网络关系,由上线人员对下线人员购买份额按比例逐级瓜分。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12月份晋升老总级别,其层级超过三级、伞下人员超过3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张某某、项某某、余某某等人证言;
3.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传销人员网络关系图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费用购买虚拟份额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五级三阶制”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和投入资金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人员参与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云祝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