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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8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9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经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为幌子,通过以熟人拉拢熟人加入的方式迅速发展,刘某某具体负责盘内成员的吃住、路程、组织人员参加包装会、氛围,安排课程、收钱付工资等工作,成员内部以“一拖三”和“跳盘”的方式组成金字塔形式的上下层关系,从底端到顶端依次划分为发展层、A岗、B岗、C1家长、C2家长、C3家长,共计6层,其中C1家长、C2家长、C3家长为管理层,刘某某为C2、C3家长。

    该组织内成员没有任何人事管理活动,仅以投资资金组成资金盘,缴纳费用主要通过现金、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等多种方式进行,标准入会金额为49800元,部分人员可以获得3000元至11800元不等的优惠。资金盘内成员获利方式为“拉人头式”的缴费返利,新成员加入后投资缴纳的资金,被中介人及A岗以上各层人员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进行分配,其中中介人获利8800元,A岗获利5000元,B岗获利4000元,C1家长获利8000元,C2家长获利10000元,C3家长获利14000元。现已核实民间自愿互助理财刘某某盘内参与人员43人,涉案金额185.4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资金盘表、打款凭证、交易明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客观上通过微信和实地宣传、推广以将资金投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一定入会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通过积极宣传的方式,引诱人员加入,且直接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及投资为计算报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燕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光盘八张;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至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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