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哈尔滨市**区**路**区**栋**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敦化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刘某(已判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过王某某(另案处理)接触到“国盟普惠证券”后,在未获得国家证券监督机构批准的情况下,组建“嘉禾团队”,非法经营宣称“由美国国盟集团推出的‘国盟普惠证券’,即‘IHA全球普惠证券’”,以投资国盟普惠证券获得加入资格,以获得静态收益和通过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获得动态收益为目的,组织开展传销活动。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间,刘某某、刘某以ID77971560会员点位发展下线人员张某某(已判决)、孙某某(已判决)等人,张某某、孙某某以ID69342974会员点位发展下线人员孙某君(已判决)、王某(已判决)等人,孙某君、王某以ID74283192会员点位发展下线人员罗某某等人,罗某某发展下线人员王某君(已判决)等人,王某君发展下线人员樊某某(已判决)等人。后王某君、樊某某、罗某某三人在敦化市成立国盟普惠证券工作室,开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期间,刘某某、刘某、张某某、孙某某伙同孙某君、王某、樊某某、王某君、罗某某等人多次采取在敦化市国盟普惠证券工作室讲课宣传、悬挂宣传条幅、组织招商会和年会、组织敦化投资人到哈尔滨市参加招商会等方式大肆开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以会员点位ID77971560发展下线会员,所在推荐层级14层,推荐下线17层,推荐下线帐号数为3537;所在安置层级21层,安置下线72层,安置下线帐号数为17732,通过绑定的卡号为62284801705********中国农业银行卡(户名刘某)、卡号为62178553000********中国银行银行卡(户名刘某)非法获利3020772美元,折合人民币16614246元;
张某某、孙某某以会员点位ID69342974发展下线会员,所在推荐层级15层,推荐下线16层,推荐下线帐号(会员)数为855;所在安置层级29层,安置下线46层,安置下线帐号(会员)数为1819,通过绑定的卡号为62170011400********中国建设银行卡(户名张某某)、卡号为62148545********招商银行卡非法获利197410美元,折合人民币1085755元;
孙某君、王某以会员点位ID74283192发展下线会员,所在推荐层级16层,推荐下线15层,推荐下线帐号(会员)数为475;所在安置层级30层,安置下线42层,安置下线帐号(会员)数为603,通过绑定的卡号为62178553000********中国银行卡(户名王某)、卡号为62220809040********中国工商银行卡(户名赵某某)、卡号为62122635000********银行卡(户名孙某君)非法获利59308.5美元,折合人民币326196.75元;
王某君以会员点位ID72466929发展下线会员,所在推荐层级18层,推荐下线13层,推荐下线帐号(会员)数为403;所在安置层级40层,安置下线32层,安置下线帐号(会员)数为408,通过绑定的卡号为62284810303********中国农业银行卡非法获利8835美元,折合人民币48592.5元;
樊某某以会员点位ID27825724发展下线会员,所在推荐层级23层,推荐下线8层,推荐下线帐号(会员)数为252;所在安置层级45层,安置下线27层,安置下线帐号(会员)数为299,通过绑定的卡号为622827103650********中国农业银行卡非法获利7201美元,折合人民币39605.5元。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国盟平台提现一览表、刘某帐户提现信息一览表、刘某、刘某某资金往来一览表、刘某与王某英、滕某某之间资金往来一览表、刘某本人银行卡间资金往来一览表、刘某通过POSP消费信息一览表、刘某某帐户交易明细清单、刘某帐户交易明细清单、国盟证券咨询中心照片、证券拥有权证书、国盟集团购买协议、国盟证券后台中的网络发展图、国盟证券投资宣传资料、对冲登记帐本、对冲帐本、国盟证券报单汇总表、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书证;
(二)证人刘某、张某某、孙某某、孙某君、王某、王某君、樊某某、罗某某、尹继强、毛某宇、薛某巍、刘某玮、尹某英、尹某珍、李某杰、金某女、柳某某、徐某云、程某荣、许某霞、庆某红、史某宇、于某、李某群、刘某君、孙某侠、鞠某洋、赵某梅、郭某喜、郑某霞、姜某红、潘某强、王某兰、李某秋、李某华、孙某萍、王某清、刘某业、关某萍、陈某美、董某萍、金某霞、王某瑞、马某刚、李某兰、刘某华、李某波、丛某去、王某忠、滕某、安某林、耿某先、迟某英、高某芹、金某、张某证言;
(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办案说明;
(五)电子数据光盘4张;
(六)破案经过、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国盟普惠证券”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国盟普惠证券”获得加入资格,以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福刚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1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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