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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19〕3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4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镇街上。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21日两次退回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9月5日、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时任绵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区域经理唐某某(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于2019年5月28日已移送起诉)的介绍、自己实地参观该公司、参加公司年会等途径了解到该公司对外宣传消费返利活动,但实际操作中却放任、默许不存在真实消费的虚假订单存在,即会员注册APP并充值公司设定消费金额的16%即可获取公司返还全额消费金额的资格,返利由公司以福分的形式转入会员APP账户中,福分分期转换为福元可进行提现,并且公司形成大区经理、区域经理、业务员、商家、会员上下层级关系,各角色均可以无限制发展下线以获取其下线充值金额一定比例的提成费用,具体为大区经理按其管辖区域内全部商家发生的所有订单金额0.2%的福币计酬,区域经理按1.5%福币计酬,业务员按0.4%的福币计酬,商家按商家所发展会员的所有订单金额0.2%的福币计酬,上线提成由公司以福币的形式返入其APP账户中,上线提成的福币可以提现。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8月份先后使用其手机号1320827****、1500815****注册APP成为公司普通会员、商家、潼南区区域经理、重庆潼南、大足等12个区的大区经理等角色,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在重庆市潼南区、大足区等地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口头介绍以及组织其下线开会等方式宣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述消费返利模式大量发展他人加入,为公司吸纳资金。经四川华西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在绵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APP注册手机号为1320827****的账号最高层级为3,最大下级层数6层,直接下级账号33个,全部下级账号2707个;刘某某注册手机号为1500815****的账号所在最高层级为2,最大下级层数8层,直接下级账号307个,全部下级账号6102个。经四川兴瑞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合计吸纳资金25,228,139.33元;应给大区经理刘某某提成214,265.33元,刘某某实际以大区经理身份从**公司领取218,813.01元;刘某某以区域经理、商家、商家业务员等身份通过平台发起福币提现应领取业绩提成1,424,574.00元,实际领取1,349,844.00元。

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向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主动投案,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未将刘某某纳入打击范围,未对刘某某采取强制措施。2019年5月20日,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接云端线索,刘某某被列为A类打击对象。2019年6月17日14时许,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某到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退赃款1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区域经理任职资格公告、大区经理暂行办法、聘任书,合作协议书、平台充值明细、平台提现明细、银行交易记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金缴款单、办案说明等书证;

2.唐某某、吉某某、陈某某等31名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组织、领导以消费返利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充值消费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退部分赃款,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至20万元人民币幅度内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显凤

检察官助理:罗肖勇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5008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1017页,散件33页。

3.被告人退赃款10000元人民币暂存于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账户。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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