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9〕58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7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7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1月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传销人员田某某(已判决)的邀请下前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经济技术开发区,后其加入了名为“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申购份额的形式,要求参加者交纳人民币3300元至69800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老总的顺序组成层级,根据各人伞下直接或间接发展的成员数量作为提成的依据,引诱组织成员不断发展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被告人刘某某加入该组织后以刘某甲(已判决)、张某某(刘某某控制)、冯某某(宋某某控制)等人为直接下线发展伞下成员。2013年左右,被告人刘某某根据该传销组织“五级三晋制”的计算方式达到老总级别。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山东省枣庄市向公安机关投案。截至2015年6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伞下的传销人员中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刘某丙、刘某丁、王某甲、赵某某、王某乙、高某某、冯某甲(刘某戊控制)、刘某己、付某某、王某丙、付某某、刘某庚、王某丁、吴某某、钟某某、任某某、王某戊、李某某、付某甲、周某某、丁某某、王某己、吴某甲、王谋庚、郭某某、付某乙、马某某、马某甲、张某某、李某甲、朱某某、钟某某、任某甲、刘某辛、马某乙、李某丙、钟某甲、马某丙、陈某某、郑某某、卫某某、丁某甲、王某辛、钟某乙、李某丁、殷某某、董某某等人已达老总级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清单、网络图、老总工资表、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戊的证言;
3.同案犯田某某、刘某乙、刘某甲、付某某、钟某甲等人的供述;
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参与“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毅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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