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87********,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镇**村**组**号,无业。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建华,湖北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吴某甲(已判决)、汪某甲、黄某甲、吴某乙、唐某某、朱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本辖区**、**、**小区等处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以“自愿连锁经营”“1040工程”“资本运作”等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1-31份(第1份人民币3800元,第2份起人民币3300元)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每名成员可发展3名直接下线,后由伞下人员继续向下发展下线,依靠发展下线人员购买份额进行计酬和返利,并采取三级制的模式进行管理。三个级别:业务员、经理、老总。凡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购买1-2份份额成为业务员;业务员的伞下体系累计销售65-599份份额成为经理;经理伞下体系累计销售600份以上份额成为老总。该传销组织按照级别及发展伞下人员购买份额的数量计算报酬或返利,包括直接提成、间接提成等。
为了便于组织管理,该传销组织设立老总层并根据伞下人员分布情况,将传销人员分成数个家庭,每个家庭设置了大总管、能力总管、自律总管、申购总管、经晨总管、能力配合总管、自律配合总管等职务,相应职务由经理级担任,对伞下人员进行管理,促使下线人员不断发展新人。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6年7月份购买31份份额加入该传销组织,2018年3月成为**级别,发展下线吴某乙、刘某乙、朱某乙、朱某丙、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赖某某、黄某甲、朱某甲、徐某某、段某甲、汪某乙、黄某乙等共计19人。后被告人刘某甲下线人员与传销人员吴某丙(另案处理)的下线人员组成共同家庭,刘某甲作为**与吴某丙共同管理该家庭,承担管理的职能。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名单等书证;2.手绘层级图,证人段某乙、段某甲、赵某甲、赵某乙、李某某、徐某某、章某某、汪某乙、姚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吴某甲、汪某甲、黄某甲、唐某某、朱某甲、吴某乙、刘某甲等人的供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湖北中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的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扣押决定书及清单;8.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且该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刘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艳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换押证》一套。
6.《证人名单》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8.《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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