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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临沂**开发区**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2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刘泳舟(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经亲友介绍至长沙市加入贾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发展的“1040工程”、“阳光工程”、“中西部大开发”(又称纯“资本连锁经营”)传销组织后,以“连锁业经营”为幌子陆续引诱山东等地外省人员至长沙市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采取“拉人头”即上线发展下线的五级三晋制不断吸收新人加入并缴纳申购资金,以“投入3.68万元至12.92万元不等,一至三年回报700至1400万元”的虚假宣传引诱外省人员聚集在长沙市天心区多个小区开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通过层层发展,按照五级制度开展层级性的分区管理。其中,老总级别通过总监区进行管理。老总的职务分工包括会务总监、人事总监、教育总监、申购总监、自律总监、能力总监、经晨总监。老总以下,通过经理室进行管理,每个经理室配有“大总管”,对其负责的整个小团队进行组织、领导、管理和协调,大总管下设申购总管、能力总管、自律总管、经晨总管等对小团队进行具体的管理。

被告人刘某某自加入“连锁业经营”传销组织以来,按照该组织“五级三晋制”的模式发展下线,2016年2月晋升为自律总管,负责经理室的日常生活纪律。2016年6月晋升为老总级别,担任教育总监职务,负责传达会议通知、传递工资单、会见新人、发放下线工资等。其发展直接下线刘效芳、韩宗岭(另案处理),通过其本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20余人,其发展下线人员中韩某某和孙某某(另案处理)等均晋升为老总级别。被告人刘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约3万元。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办事处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回赃款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组织结构图、现金存款凭证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组织、领导以“连锁业经营”为名,要求参与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洪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临沂**开发区**村**号候审,联系电话:18769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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