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31959********,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乡**村委**组**号。2020年6月27日因涉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瑞丽市畹町暖应建材经营部签订碎石料生产加工劳务承包合同,负责招聘员工前往缅甸南坎卯石场务工,2020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招聘陈某某、钱某某夫妻到缅甸南坎卯石场修理机器,并商谈好工资,2020年3月24日刘某某组织陈某某、钱某某夫妇从瑞丽市畹町西瓜市场附近的界河非法出境至缅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金
检察官助理:吴雪婷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宗2册、补充材料一份、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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