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公诉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60********,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小区**号,因涉嫌组织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科右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5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1999年起开始习练“法轮功”,参与“法轮功”邪教活动,于2018年曾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扰乱社会秩序被行政拘留15日。多年来,被告人刘某某始终坚持“法轮功”邪教组织立场,从事煽动、拉拢他人加入“法轮功”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向他人宣传、散发“法轮功”邪教组织反动宣传品,严重危害了当地社会秩序。于2019年5月4日11时30分许,刘某某在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第三中学北侧大坝上,向巴彦呼舒镇第五中学学生刘某某宣传、散发了“法轮功”邪教组织反动宣传品。于2019年5月5日上午9时许,刘某某在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第三中学北侧大坝上,向白某某等人宣传、散发“法轮功”邪教组织歪理邪说及反动宣传品时被科右中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刘某某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法轮功”反动宣传品。于2019年5月5日,科右中旗公安局民警在刘某某住处查获大量的“法轮功”反动宣传品并对所查物品进行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物品清单;
2. 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
3. 证人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 辩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通过在公共场所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等方式,宣扬和宣传邪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殿强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科右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1份;
4.量刑建议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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