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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组织卖淫一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 2019年11月2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并于2019年11月25日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经审查后认为本案被告人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及犯罪地在本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于2019年11月26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1日, 被告人刘某某与付某某(已判刑)签订协议,共同合股经营**大酒店*楼的“桑拿休闲中心”,付某某占股60%,刘某某占股40%。在经营期间,刘某某与付某某、某某某(已判刑)招集崔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唐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到该休闲中心,共同组织卖淫活动。付某某负责财务管理,刘某某负责购买淫秽光碟及部分员工招聘等,某某负责管理员工及卖淫女的招募,崔某某负责收银、记账,王某某、杨某某负责前台接待,唐某某负责安保、望风工作。

2015年12月24日凌晨1时许,防城港市公安局民警在对防城港市防城**大酒店桑拿休闲中心检查过程中,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林某某与张某甲、陈某某与卢某某、叶某某与张某乙、曾某某与秦某、吴某某与徐某某等五对男女,搜查出淫秽光碟、避孕套、玫瑰精油、润滑油、振动棒、笔记本等物品一批,并当场抓获付某某、某某某、崔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唐某某。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2日在长沙市被长沙市公安局**分局**路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淫秽光碟、避孕套、玫瑰精油、润滑油、振动棒等物证;

2. 受案登记表、承包合同、协议、抓获经过、寄押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陈某某、叶某某、曾某某、付某某、某某某、崔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等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全森

2019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1张、检察讯问笔录1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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