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4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1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1月30日经本院批准,以容留卖淫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黎明村**栋**楼租房,开设了一家**足道养生会所。从2018年10月开始,刘某某采用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多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负责考勤、发工资及收银、带客、管理监控设备等,并与卖淫女分成。2019年1月9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对该会所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及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三名卖淫女和两名嫖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账本、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2.证人韩某某、黄某某、邓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采用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多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雯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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