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8〕54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3********,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社**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7日至2018年4月11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路**号**大厦**房通过手机用微信、探探、QQ、情人网站等通讯工具,发布卖淫信息,为邢某某、林某某、陈某某以及其本人拉客招嫖,介绍他人卖淫,并与邢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商定嫖资按刘某某40%,卖淫女60%的比例进行分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租房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笔记本、手机聊天截图照片等;
2.证人陈某某、林某某、邢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培
2018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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