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5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现住青岛市高新区**房**宿舍。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组织李某某、陈某某、金某某等人至城阳区国家广告产业园慢生活公寓341、343、357房间进行卖淫。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行艳涛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_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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