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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组织卖淫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947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无,女,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7197110134049230307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黄岛区某会馆店主,户籍地在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车站委八组25号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委**组**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镇**路某疗会馆。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刘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镇青岛市黄岛区**镇泊里二路经营“某足疗会馆”,招募卖淫女赵某某赵某某、邹某某、王某某,制定卖淫价格、规定卖淫场所并收款,卖淫所得与卖淫女四六分成。

2020年6月10日前后,卖淫女王某某与嫖客张某某在黄岛区泊里某区8*号楼*单元*室发生卖嫖关系一次,收取嫖资人民币200元;

2020年6月17日,陈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某,介绍嫖客郑某某在黄岛区某镇某酒店*房间与卖淫女邹某某发生卖嫖关系,收取嫖资人民币300元;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收取嫖资人民币1000元,安排卖淫女赵某某、王某某在黄岛区泊里某区*号楼*单元*室卖淫,嫖客夏某某与赵某某发生卖嫖关系,嫖客夏某某与王某某未发生性关系;当日下午,卖淫女王某某与嫖客雷某某在黄岛区某镇某路雷某某驾驶的鲁******车中发生卖嫖关系,收取嫖资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3、辨认笔录、检查笔录;4、证人赵某某、夏某某等证言;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业宗

检察官助理:赵甜甜

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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