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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组织淫秽表演罪)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061990********,回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市**区**镇**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本案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4月份到洪某某在上海开设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2017年7月份,由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善,洪某某在蒙古国乌兰巴托市组织开设网络直播平台,并进行色情直播。2017年11月份,洪某某安排刘某某到达蒙古国乌兰巴托市,在该色情直播平台上做客服,该直播平台每月更换一次名称,第一次为“粉豹”直播、第二次为“葫芦”直播、第三次为“旺旺”直播,刘某某主要负责在平台上与家族长沟通并给家族长结算发放工资,刘某某在该色情直播平台上工作五个月,洪某某支付工资五万元。

经湖北涵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11日期间,“旺旺”等直播平台总收入为16335483.43元,费用合计917123.97元,利润合计7162359.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同案人洪某某、张某某、方某某等人的供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洪某某开设的网络直播平台上有淫秽色情表演,且该直播平台通过色情直播牟取非法利益,但是仍为洪某某开设的色情直播平台实施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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