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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3704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山东省********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虞城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下午15时河南省**县实验中学学生张某在校期间意外死亡,经初步尸表检验和外围调查取证,未发现张某有他杀的证据,张某家属对张某意外死亡无异议的情况下与**县实验中学达成赔偿协议,并将张某尸体拉回家中埋葬。2019年10月31日张某家人在快手发布张某死亡的信息,被告人刘某某从快手上看到张某死亡的消息后先给张某的母亲聊天,问张某死亡的原因,后来张某的父亲又添加刘某某微信进行聊天,其与张某父亲聊天过程中,为了好玩、刺激便谎称张某是被其本人和另外三个人打死的,并谎称和张某是同学等虚假信息与张某父亲聊天,张某父亲为了能让刘某某说出其儿子死亡的真实原因给刘某某发红包100元。由于刘某某的诓骗,张某的父亲对张某的死因又产生怀疑,决定将已经埋葬的张某的尸体挖出来,并且自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张某的尸体进行解剖鉴定。经鉴定张某系因头部接触钝性物体致颅脑损伤死亡,之后,张某父亲随即将鉴定结果以及与刘某某的聊天记录上传到网络上,造成广大网民对该事件产生错误的认识,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后虞城县公安局对张某的死亡原因申请重新鉴定,经鉴定张某符合因患先天性心脏病(左冠状窦口缺口)致急性心功能障碍而死亡。剧烈运动等为先天性心脏病发作的诱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乙、王某某、刘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编造虚假信息致使该信息在网络上大量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编造虚假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玺

检察官助理:窦翠英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虞城县看守所;

2. 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3.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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