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县**乡**村**路**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乡**村。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0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刘某某在藁城区廉州镇五里庄村小区承包窗户安装工程,完工后工程款一直未结清。2019年8月28日13时56分刘某某报警称有人拖欠他钱,现在自己要跳楼。后经过民警3个小时左右的劝解,刘某某从楼顶下来。2020年1月1日13时41分,刘某某报警称:有人欠我的钱,不给我,我就破坏他盖的楼。后经民警和村干部长时间劝解,刘某某让民警和消防人员离开现场后,自己下楼翻墙离开。2020年5月20日20时53分,刘某某报警称:五里庄村委会拖欠其工程款,并扬言要炸掉五里庄生活小区。民警出警后未找到刘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刘某某得知五里庄小区可能存在爆炸物后立即将该情况通知五里庄村委会。五里庄村委会安排治保会人员在小区及周围搜索爆炸物直到天亮,最终未发现爆炸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到案经过、接派警记录、情况说明、证明、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债务纠纷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且经公安机关批评制止后仍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月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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