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19〕37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8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镇**栋**单元**号,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7日,四川省长宁县发生地震后,当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春天凤凰城家中,编辑了一条内容为“四川手机报:今日20时55分,宜宾长文县发生5.8级地震,震源深度为12千米,预计6月18日凌晨三时12分将会有更大地震发生,预计地震级别为7.6,请大家提前做好准备及通知身边朋友”的虚假信息,并将该信息发布在一个名为“天天开心快乐”的微信群内。后该信息在泸州、宜宾**被大量转发,导致四川长宁县部分群众信以为真,相继到广场、高速公路路口等地躲避险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17时许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起诉意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刘某某编辑的虚假信息手机截图、泸州市公安局政治部宣传科关于“四川手机报地震谣言辟谣”的情况说明、关于四川手机报辟谣截图来源的情况说明、四川手机报辟谣截图等书证;证人潘某某、方某某、牛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刘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编造虚假的灾情,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编造虚假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东琴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88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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