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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职务侵占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11978********,汉族,初中文化,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任****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徽省安庆市**项目现场管理负责人,家住天津市西青区中北斜乡**镇**村*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17日)。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刘某某经人介绍到****公司上班。2017年3月27日,****公司任命刘某某负责安徽省安庆市**项目现场管理负责人,主持现场日常工作,对接项目组一切工作。2017年3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某领取项目工程款657500元,其中30000元为刘某某个人工资;另外,****公司杨某某和方某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给刘某某113018元,其中12000元为刘某某个人工资。2017年3月至9月,被告人刘某某支付项目各项开支440050.5元,刘某某转款给杨某某和方某某110000元。2017年8月底,刘某某离开项目部。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占有****公司资金178467.5元用于个人支出。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任命书、票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1份;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观清

2020年2月24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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