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物业**,兴城市人,现住兴城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担任**物业**的收取物业费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公司的物业费侵占,用于个人消费,共计人民币242324.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收款收据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杰
2020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兴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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