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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71963********,汉族,中专文化,高唐县**镇**村人,1999年7月至2014年4月任高唐*****社*****主任,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7月5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高唐县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高唐*****社*****主任期间,于2011年3月至2013年12月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资金109058.4元,用于支付其个人临街楼的建设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某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集体企业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涛

检察官助理:安露露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聊城市东昌府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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