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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职务侵占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87********,汉族,大学本科,中国**公司宜宾市分公司原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中国**公司宜宾市分公司政企部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办理宜宾**单位通信业务时,违规操作,通过修改系统参数值方式,将该单位职工通信业务费加入到办公电话号中,系统自动核算享受5折的话费优惠。在6个月期间,宜宾**单位共缴话费32.3万,系统出账17.9万元,刘某某通过交叉下账方式将多出的14.4万元套取,并予以侵吞。

2019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中国**公司宜宾市分公司客户经理身份,以**公司名义,向客户推销“199套餐业务”,称预存2400元每户使用2年,即可赠送2400元,每月享受199元的业务套餐活动。被告人刘某某收取客户话费后,虽为大部分客户办理了“199套餐业务”,但既未将收到的话费上缴公司,又未充缴到客户账户,而将钱款予以侵吞。中国**公司宜宾分公司证实,其“199套餐业务”只针对政企客户,且无需预存2400元。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共收取王某某等106名客户的预充话费,共计人民币332776.65元。

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取宜宾市**医院通信费11663元用于办理“存10个月话费赠2个月话费活动”,刘某某收取费用后既未办理业务,又未将话费退还客户,将11663元予以侵吞。 

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取客户李某某网吧光纤费等费用74000元后,未上缴公司处理,予以侵吞。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共计侵占中国**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人民币562439.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中国**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截留、套取等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赖红燕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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