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14日至11月14日、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2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14日、自2019年12月12日至12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科林大厦A座,利用担任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分多次侵占公司钱款708万余元用于网络赌博活动,后于2019年6月15日向公司负责人茅某某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茅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钱款用于赌博,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欣恺
检察官助理:张海波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换押证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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