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入职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科技(珠海)有限公司生产三部一课,任生产主管。同年10月24日至11月12日期间,刘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从生产班组组长龚某某手中分三次拿走了6848个苹果牌手机数据线插头。刘某某将上述数据线插头据为己有后,在网络上联系了深圳市南山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部的陈某某,以均价20元/个插头出售,先后多次通过顺丰物流、德邦物流将上述数据线插头邮寄给陈某某,非法获利。经鉴定,该插头每个价值人民币27元,刘某某侵占****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数据线插头的货款数额为人民币1848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因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万洁萍
检察官助理:孙萌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七张和补充材料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提交的附带民事诉讼状一式三份附卷。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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