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1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21973********,山东省利津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4日被永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彦国,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永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内蒙古**集团金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企业,永昌县**镇青山堡村居民韩某某(已判刑)系**公司生产车间综合油库操作员,负责粗苯的装卸。2017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韩某某、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街道**村居民吴某某(已判刑)、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镇**村居民陈某某(已判刑)等人预谋利用韩某某管理液态粗苯存储槽罐之便利窃取粗苯。
2017年10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陈某某、吴某某驾驶鲁E****6罐车到**公司拉运液态粗苯,先由刘某某驾车装载液态粗苯并正常过磅,过磅后又返回综合油库,由韩某某再次灌装液态粗苯4.18吨,价值17765元。销赃得款22836元,被告人韩某某分得10000元,余款刘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处分。
2017年l0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韩某某、吴某某、陈某某以同样的手段窃取该公司液态粗苯6.66吨,价值27639元。销赃得款33240元,被告人韩某某分得10000元,余款刘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处分。
2017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韩某某、陈某某以同样的手段窃取**公司液态粗苯22.73吨,价值113650元,在离开厂区时被**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被告人刘某某同陈某某驾车至永昌县**镇**村**社附近弃车逃跑。2017年12月11日,永昌县公安局将粗苯22.73吨发还**公司。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参与共同作案3起,价值159054元。
案发后,在永昌县**镇**村**社**停车场内扣押由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韩某某、陈某某窃取的金昌**有限公司液态粗苯0.33吨,价值1452元,发还**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拉运粗苯期间伙同他人利用韩某某系**公司生产车间综合油库操作员,负责装卸粗苯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显明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永昌县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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