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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职务侵占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刑诉〔2018〕47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219****,汉族,大专文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电网销售经理,户籍地及现住地为芜湖市镜湖区*****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2月1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电网销售部经理一职,负责车辆保险的销售工作。2015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得知通过总公司开展的第三方网易平台投保的客户,可以获得加油卡、电话卡等促销礼品后,指使部门坐席人员倪某某、施某某、赵某某等人将承办的客户保险全部走网销渠道,并将该情况对客户及公司隐瞒,后继续从公司领取电话销售渠道的礼品交给部分客户。被告人刘某某指使部门坐席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登记信息,从而直接截留、侵吞保险公司通过网易平台发放的礼品,并要求坐席人员在收到礼品后,直接将现金或将加油卡等购买后变现,每日上缴给刘某某处汇总。经专项审计,坐席人员通过支付宝和网易平台汇入被告人刘某某支付宝内涉案金额为170523元;2016年10月,在保险公司介入调查后,被告人刘某某仍将获得的油卡卖给他人获得1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将财物非法占有后,部分用于部门人员额外的消费、福利、开展客户活动等,截止案发大部分财物已被使用挥霍完尽。

2017年4月12日,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被告人刘某某到案接受调查;案发后其退出赃款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支付宝交易记录、任职文件等书证;

2. 证人倪某某、董某某、赵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截留、侵吞公司财物,价值人民币约1805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保护公司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玮玮

                                    2018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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