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31984********,汉族,初中文化,在广州市海珠区**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宿舍**栋**房,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栋**房;2001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位于韶关市浈江区**路**号的“**教育”培训中心系民办非企业单位,被告人刘某某在该中心担任招生人员。2020年1月至6月期间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款后不上交、私自截留的方法,陆续侵占学生家长缴纳给**教育培训中心的学费合计146285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销。案发后,其家属积极代其退还赃款,迄今已全部退清,并取得了**教育培训中心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委托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聘用协议书、应聘人员信息表、**教育2020年秋季待交费名单、2020年春季待交费名单、2020年暑秋待交费名单、刘某某待上缴费名单、学生家长向刘某某交纳培训费用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及相关收据、刘某某侵占学费名单、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某、鲁某某、符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据非法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为其退清赃款,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288条、290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剑文
检察官助理 黄曼殊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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