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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02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顾问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里**号楼**门**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刘成义,北京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刘某某本市海淀区**路**号院**号楼**层**北京**顾问有限公司利用其担任北京**顾问有限公司媒介经理的职务便利,侵占北京**顾问有限公司75.32115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7月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涉案钱款未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账单、请款单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轶

代理检察员:申志国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一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换押证一份;

7.涉案赃证物移送手续流转清单一份;

8.辩护人刘成义,联系方式:132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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