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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8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6197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号**栋**,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石岩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自2005年6月份入职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并担任公司财务经理,负责**公司及名下物业的各项财务事宜。具体负责收取**公司名下物业**花园、**厂房、**公寓等相关收入,并管理公司用于收支的银行账户(户名为王某某)。任职期间,其利用财务经理的身份便利,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共计数额为1095565元,后直接未去上班并关机。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先后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收取**花园管理处的五个停车位十年的租金,共计人民币180000元,后隐瞒拒不上交公司;

2、2018年9月、10月,先后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蒋某某支付的**公寓**房的首付款,共计人民币170000元,后隐瞒拒不上交公司;

3、2017 年4月、2019年9月,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收取**花园店铺租金、房屋租金、**公司厂租和水电费、**公寓租金,一共人民币214315元,后隐瞒拒不上交公司;

4、2019年4月至9月,从王某某账户转出钱款到其个人银行账户后,未用于公司开支的差额部分,共计531250元人民币。

根据信息研判,民警于2019年10月26日21时3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街**公寓**房抓获被告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证明、关于财务经理工作职责通知、派令,调取证据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张某某、蒋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民警电话询问邵某某的录音;6.辨认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凯玲

检察官助理:陈梦媛

(院印)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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