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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职务侵占案)_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襄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4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邢台市襄都区**镇**村**,住邢台市襄都区**镇**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邢台市襄都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2月20日,“邢台市桥东区**合作社”成立(简称:**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郑某某,成员5人,总出资额10万元。2017年底,合作社增加10人,总人数为15人。

2017年11月23日,邢台市桥东区**局为**村建温室大棚2个,并将所有权移交给**村。2018年12月5日,开元路南延征地涉及温室大棚拆迁,在评估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村将桥东区**局建设的2个温室大棚和**合作社的2个温室大棚全部记入**合作社名下。经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局建设的2个温室大棚,总价213210元;**合作社建设的2个大棚,总价230112元;彩钢房面积、水泥硬化路面,总价16346元,以上共计总价459668元。依据评估公司评估价,东郭村镇政府、**村与**合作社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8年12月7日,经**村党支部书记郑某某、村委会主任刘某甲批准,被告人刘某某将补偿款459668元全部拨付给**合作社,**合作社将其中的30万元平分给了全部15名成员,剩余159668元,由**合作社财务人员刘某乙保管。郑某某为**合作社成员,领取温室大棚拆迁补偿款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桥东区**局情况说明、桥东区**局为**村建设温室大棚及产权归属相关资料、温室大棚拆迁价值评估报告、拆迁协议、**村会计账页凭证、四个温室大棚评估资料(实地勘察情况及照片)、刘某乙尾号为0849的邢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2017年至今明细账查询、**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人员名单、入股明细证明、收到**村转款459668元银行进账单、合作社成员发放资金明细、**合作社营业执照及合作社相关材料、**村2016年至2018年银行存款记账本、主体身份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郑某某、刘某甲、郑某甲、范某某、夏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属于村集体的拆迁补偿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近华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代章)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378413****;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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