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96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公民身份号码341321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安徽****学院学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号**园**幢**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许某某(另案处理)与吴某某(另案处理)是安徽**学校中专部的学生,两人在校期间曾因争抢女朋友问题产生矛盾,许某某与刘某乙(另案处理)殴打了吴某某。
2019年7月29日23时左右,吴某某接到其室友娄某某发送的信息称与许某某一起在合肥市蜀山区**路与***路交口的**中心吃饭。吴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及马某某一起到场,吴某某等人就要求许某某向其道歉,刘某甲扮演中间人从中“调解”。当时许某某迫于对方人多向吴某某道了歉,但内心不服。随后,许某某就通过微信、电话方式告知詹某某(另案处理)、宋某某(另案处理)、刘某乙等人其被吴某某打了,请求带人到场为其帮忙打架。宋某某、刘某乙邀集多人先后到达**中心广场,并殴打了吴某某。吴某某被打后,也让刘某甲喊人帮其打架。刘某甲就打电话告知之前约好一起上网的曹某某(案发时15周岁),吴某某在**中心被人打了,并催促其尽快到场。后曹某某与杨某某一起到场,并联系了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均未满16周岁)等人到达现场。同时,詹某某也邀约当时在一起的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刘某丙(均已被行政处罚)到达**中心为许某某帮忙“架相”。2019年7月30日0时许,吴某某被打后逃走,许某某、宋某某、刘某乙、詹某某等人殴打了吴某某一方的曹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四人,造成四人体表轻微外伤。
当日凌晨,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出警到**中心广场发现刘某甲等多人形迹可疑,遂将其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学生证明、病历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许某某、曹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应吴某某的要求,纠集他人参与聚众斗殴,是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黎 俊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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