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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刘*,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37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村委**。2018年7月2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刘*和朱栋梁等人与刘**(在逃)等人在泌阳县团结路胜利烧烤摊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发生厮打。双方打斗后均离开。后刘*、朱**纠集刘**(在逃)等人与刘**、王**(已判刑)纠集的王**、杨*(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约至泌阳县花园京都宾馆再次打架。双方到达约定的宾馆后,在宾馆楼道内用携带的砍刀、钢管等工具发生殴斗,在打斗的过程中造成朱**、刘**受伤。经鉴定,刘**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朱**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长贵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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