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刘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身份证号码:361027xxxx0xxxx0xx,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家住xx县xx乡xx村xx组xx-x号。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金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年30日晚10时30分许,童x(案发时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在金溪实验中学门口向张x福要钱,在旁边的王x因此事与童x发生口角,而后王x联系x阳,称有人将他朋友的手机拿走并要讹他朋友的钱,让x阳过去帮忙。随后x阳与李x鹏、吴x航三人一起到金溪县实验中学门口去找王x,后x阳、李x鹏、吴x航三人在新一中后门xxx奶茶店门口碰到了童x等人,随后王x、张x福、程x硕也来到现场,在现场李x鹏等人与童x、陈x琳等人发生口角,随后童x、陈x琳等人电话联系到吴x兴(另案处理)、徐x然(已起诉)等人,随后吴x兴、徐x然、被告人刘xx、朱x(案发时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等人来到xxx奶茶店门口,随后在双方争吵的过程中,童x、吴x兴、徐x然、刘xx、朱x、唐x琦(案发时已满14周岁不满15周岁)等人围起来殴打李x鹏,后面x阳也被打就逃跑,刘xx、唐x琦等人就继续追打x阳;吴x兴从附近的树上折下一根约半米长、3厘米粗的树枝,并用树枝抽打李x鹏;徐x然从附近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用砖块击打李x鹏的头部,在打架的过程中李x鹏及x阳也随手轻微还击对方,打架造成了李x鹏、x阳受伤。
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x鹏和x阳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2020年5月31日00时许x平打微信电话叫徐x然把一中打架的事情解决一下,因汤x俊(另案处理)和童x都想打许x平,汤x俊和童x商量一起打许x平,徐x然打微信电话给许x平,叫许x平到状元街来并叫许x平把人喊拢来。后许x平喊了徐x安、黄x欣(均未参与斗殴)等人,还喊了汤x俊,汤x俊带了施x豪等人一起前往新华都状元街。徐x然、童x、刘xx等人提前躲在新华都状元街中间临时舞台后面,许x平、汤x俊、施x豪等人到了状元街后徐x然、刘xx等人马上从临时舞台后面出来,徐x然先打了许x平一耳光,许x平马上还手,接着刘xx、童x、徐x然、吴x兴、朱x等人追打许x平。打完后刘xx等人离开现场。随后汤x俊又发微信给童x,让童x带人回去继续打许x平。后刘xx、童x、徐x然、吴x兴等人又返回至状元街西门牌下附近再次对许x平实施围殴,打架过程两分钟左右,后刘xx方参与斗殴人员离开现场。打架造成许x平受伤(其自愿放弃作伤情鉴定)。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刘xx在厦门市集美区锦鹤社区路边被厦门市公安局杏滨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吴x兴、徐x然、汤x俊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刘xx的供述及辩解;
3江西鹰潭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4.相关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经他人纠集后积极参加二次聚众斗殴,斗殴过程中刘xx积极殴打李志鹏、王阳、许建平,并致李x鹏、x阳的伤情分别达到轻微伤程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xx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健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xx现羁押于金溪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随案移送至金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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