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1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双方约架,其为李某某方提供械具并到现场确山县某某大道与某某大道交叉口南,后双方人员持械进行斗殴,致李某某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到案证明等;
2.证人证言;
3.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娜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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