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镇**村**号,捕前住河北省涞水县**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7日,柳某某和李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遂相约在高碑店市张六庄镇李云台村村南殴斗,后柳某某(已判决)纠集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已判决)、胡某某(已判决)、武某某(已判决)、邢某某(已判决)等人持械找到李某某后双方发生殴斗,李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某、房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柳某某、王某某、武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为逞强斗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华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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