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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聚众赌博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刘**席),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5********00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小道**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镇**村**自然村**号)。2017年6月18日,因赌博被江西省奉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2019年5月6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以赌博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电话邀约谢某某、胡某某、熊某某、“金姐”等人至本市******小区旁的**国际名车行二楼进行赌博。当日14时许,刘某某先行驾车至上述地点准备牌九、桌凳、毯子等赌博工具,后谢某某、熊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等参赌人员陆续到达并开始利用牌九进行赌博。期间,刘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香烟、槟榔及饮用水并从坐庄人员处按比例抽头渔利。后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20名参赌人员,从现场和8名参赌人员身上分别收缴赌资人民币67200元、74500元。

2020年4月29日,民警在本市**大道****小区****单元**室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现场查获的牌九、赌资等;2.书证:被告人刘某某身份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熊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  坤

                                  检察官助理:孙昌凯

2020年7月16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现场参赌人员赌资共计人民币141700元;

4.被告人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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