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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虚假诉讼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刘一刀,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6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门**房,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于2019年1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8日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就李某某租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门口右侧商铺楼****轴至***轴(总面积为753.06平方米)拒不租金,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支付从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和物业管理费。2015年10月23日,法院作出(2015)湛开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限李某某支付2014年6月2日至2014年7月31日止的房屋使用费35134.77元和物业管理费753.06元,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随后,刘某某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为了骗取法院支持其一审的诉讼请求,刘某某私自伪造了一枚印有“湛江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字样的印章,并擅自以**公司的名义出具一份虚假《证明》提交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刘某某提交的虚假《证明》,导致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5)湛中法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变更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湛开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限李某某支付2014年6月2日至2014年12月30日止的房屋占用费122971.69元和物业管理费2635.71元。2016年3月30日,刘某某依据(2015)湛开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和(2015)湛中法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财产,法院决定立案执行。2017年9月2日,法院将李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李某某的生活、工作带来影响。2019年1月16日,刘某某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强制执行,法院决定作销案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对其伪造公章并进行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合同协议书、民事判决书(2015)湛开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2015)湛中法民一终字第***号、申请执行书、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2016)粤0891执***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失信决定书(2016)粤0891执***号、结案告知书(2016)粤0891执***号、执行裁定书(2016)粤0891执***号之四、承诺书、自愿认罪认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刘某某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刘某某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李某某的强制执行,主动消除对李某某的危害结果;李某某的财产没有被法院执行,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管制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容鹢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处所:湛江市霞山区**路**号**门**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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