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虚假诉讼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住民勤县****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之妻潘某某与张某某在刘某某的家中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被刘某某当场抓获,为解决此事张某某向刘某某出具6万元借条一张。后因刘某某多次向张某某追讨未果。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该虚假借条向民勤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民勤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某偿还刘某某借款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宝宝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