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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虚假诉讼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镇**村。因涉嫌虚假诉讼,于2019年9月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7日两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7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虚构赵某某向其借款40万的事实,于2017年6月26日以此债务纠纷为由,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查封赵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40万元的财产,致使该法院基于被告人刘某某捏造的事实,对赵某某的位于吉林市船营区**街**路**号的房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被告人刘某某作案后,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于2019年8月29日在山东省泰安市**路**站派出所民警抓获。于2019年8月29日在山东省泰安市看守所临时羁押,于2019年9月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解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经过;

2.民事判决书;

3.民事调解书;

4.民事裁定书;

5.民事诉讼案件相关卷宗材料;

6.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

(二)证人张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三)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艳平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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