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1983********,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黄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路**号,住址××××××。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因结算工程款需要,接到推销发票的电话后便添加了昵称为“Aa刘专伟经理”(另处理)的微信,后双方一直通过微信联系购买发票事宜,刘某某将要开具的发票内容发给“Aa刘专伟经理”,“Aa刘专伟经理”开好发票后再将发票照片发给刘某某,确认无误后,“Aa刘专伟经理”通过快递将虚开的发票直接寄给刘某某或其指定的其他地址。截止2018年9月14日,刘某某四次向对方购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40张,价税合计金额累计达1497.15万元(其中1193.4万元的发票为假发票),支付费用6.4万元。刘某某将发票先后交给**部**总公司**分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入账用于结算工程款。
2018年9月18日,刘某某接民警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月7日、4月29日,刘某某到税务机关重新开具了全部发票并补交了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人口基本信息、发票、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书证;3.陈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4.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证物检查笔录;6.微信聊天记录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大闰
检察官助理:查思远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屯溪区**路**号
2.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手机一部、光盘三张、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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