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镇**队**号,住安徽省凤阳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侯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广场**号楼**单元**层***号注册成立安徽**有限公司,经营****等产品,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安徽**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程某某(另案处理)从蚌埠市****商贸有限公司和蚌埠****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乙(另案处理)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张,涉及税额176102.5元,价税合计121.2万元,全部被刘某某用于安徽**有限公司进项税抵扣。目前,安徽**有限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税转出。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入所健康体检表、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认证结果清单、认证结果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信息、资金回流情况说明、微信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税收完税证明、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无欠税证明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李某甲、程某某、李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安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退回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海艳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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