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1275号
被告单位上海**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680******,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诉讼代表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系上海**木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91975********,汉族,大专文化,上海**木业有限公司**,户籍在福建省政和县镇**村**路**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28日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的值班律师及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木业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出具开票费的方式从靖州县**木业有限公司开具了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税款人民币131,857.7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价税合计907,492元,后由被告单位上海**木业有限公司申报抵扣。至2019年9月17日,被告单位上海**木业有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及认证结果清单证实,2016年2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木业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出具开票费的方式从靖州县**木业有限公司开具了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131,857.79元,价税合计907,492元,上述发票均经税务机关认证。
2.立案决定书、接报登记表、涉案人员胡某某逮捕证、涉案人员鲁某某讯问笔录照片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开票公司湖南省靖州县**木业有限公司及涉案人员胡某某、鲁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处理的情况。
3.完税证明复印件证实,被告单位上海**木业有限公司已补缴了税款。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被告单位上海**木业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
5.《案发及比对工作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系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无前科劣迹。
6.《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情况,其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被告人刘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讯问录像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上海**木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木业有限公司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流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上海**木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单位上海**木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林林
检察官助理:陆莲萍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联系电话:1312282****。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额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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