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原山东**有限公司法人、山东****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济宁市任城区**镇**村**路**号,住济宁市高新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4日由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没有真实交易,先后以实际控制的山东****有限公司、山东****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5日山东****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山东****有限公司)名义,向山东**有限公司虚开价税额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159张(发票号18236085-1823****;01537339-01537****;14922010--1492****;14833202-1483****;01537433—0153****),用于山东**有限公司发票进项,在济宁市北湖区国家税务局抵扣国家税款。经核算,以上159张虚假发票的价税总额1838.926635万元,税款合计267194476万元。
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因欠满某某(已判刑)7万元煤泥款,提出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偿欠款,明知没有真实交易,联系他人向孙某某(另案处理)的微山县**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发票号3700163130、05818355-05818360),被孙某某用于公司在微山县国家税务局抵扣税款,税款抵扣后孙某某按照约定向满在全交付钱款6.5万元。经核算,上述虚假发票价税总额为690150元,税款合计100278.2元。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办案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部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抵扣发票明细、发票复印件、涉案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涉案企业税务登记表、进项及销项发票查询列表、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补税证明及微山县公安局侦查卷宗(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甲、刘某乙、马某某、贾某乙、孙某某、徐某某;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满在全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满某某、孙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丽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嘉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