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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公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6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住鱼台县**镇**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5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在经营鱼台**针织品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57000元开票费的方式接受太和县**毛发制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虚开税款金额165641元。

2.2015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经营鱼台**针织品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价税合计5%开票费的方式接受盱眙**毛发制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虚开税款金额74771.22元。

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山东省鱼台县国家税务局抵扣税款240412.22元。

2018年5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荆某某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同案犯罪嫌疑人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涵

2019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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