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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街**号,住广东省饶平县**镇**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同年11月16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介绍吴某某、任某某从何某某(均另案处理)处购买由黄石市*甲纺织有限公司、黄石市*乙纺织有限公司、黄石市*丙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1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价税合计)15205815.2元,税额2209392.10元,并从中抽取价税金额的0.5%作为好处费,非法获利共76029元。后吴某某、任某某将购买的133份发票转卖给他人用于抵扣进项税款2209392.10元。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退出违法所得64982元。

另查明,至今被抵扣的税款已全部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个人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清单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任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3.湖北涵信会计师事务公司鄂涵信[2017]司会鉴字第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3份,发票金额(价税合计)15205815.2元,税额2209392.10元,并全部已被抵扣进项税款,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茅民

检察官助理 陈娟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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