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0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汽车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股东、采购兼任重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证据不足,于2019年1月4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4日该局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证据不足,于2019年3月19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19日该局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以重庆**汽车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股东、采购兼重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的名义,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重庆市大汉贸易有限公司以票面总金额6%左右的开票费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7张(已全部抵扣),其中重庆**汽车模型设计有限公司32份,重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5份。经重庆市普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重庆**汽车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不含税金额3120633.03元,销项税额530507.62元,价税合计3651140.65元。重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不含税金额7097595.87元,销项税额1206591.23元,价税合计8304187.10元。其中上述**汽车的税款已全部补缴。
2018年1月2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发票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关于重庆大汉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之重庆**汽车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大汉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之重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丽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3********);
2.案卷材料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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