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16〕63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55********,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工贸有限公司**分公司**,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队**村**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弄**号**室。2015年6月2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上海**工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期间,介绍周某某(另案处理)以支付发票价税合计12%开票费的方式,虚开得上海**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总价税合计人民币119,937.91元,税额人民币17,426.89元,该两份发票由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17,426.89元。
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同案关系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于2010年期间,介绍邱某某以**公司的名义向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张,价税合计人民币119,937.91元的事实。
2、同案关系人邱某某的供述,证实**公司系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及在收取挂靠费和开票费用后,为挂靠**公司的多家分支机构和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3、上海**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证实上述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9,937.91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7,426.89元及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
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抵扣证明,证实涉案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向税务部门抵扣。
5、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周某某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到案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刘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17,426.8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顾玉兰
2016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52466****)。
2、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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