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3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号,原宁波**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实际经营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成立并经营**金属。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金属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陈某某、干某某、倪某某等人虚开给宁波市**检具有限公司、象山**滚塑有限公司、象山**机械模具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份,价税合计1 373 957.90元,税款199 634.93元。上述发票均已向税务部门进行抵扣。
2014年8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金属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从南通**贸易有限公司、泰和县**贸易有限公司、长葛市**金属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7份,价税合计22 702 716.4元,税款3 298 685.32元,上述发票已作为**金属进项向税务部门进行了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增值税专票复印件、资金回流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周某某、宋某某等的证言。
4.辨认笔录等: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税务管理法规,利用自己控制的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曦
检察官助理:陈红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4册,记账凭证本12册,明细账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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