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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为惠州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该公司于2018年7月至9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徐某某(已起诉)经营的惠州市**有限公司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发票总金额为人民币2504100.8元,税额为345393.20元。被告人刘某某用上述24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惠阳区三和税务局进行认证并已抵扣税款。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惠阳区三和税务局补交税款345393.20元,同年1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法律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为人民币345393.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春杨

202013

附:1、被告人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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