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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山东省金乡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成武县**镇**村,住金乡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6月20日至7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非法获利,以枝江市某果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名义向广西凭祥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3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4701909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税额合计1691369.69元。刘某某非法获利14.4万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乙公司在税务部门认证并已办理退税13555.14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并退缴涉案款物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书、银行交易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退税清单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廖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彬

                                                         检察官助理:陈奇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金乡县**小区家中,联系电话13341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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